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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朴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义爱,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