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坤、刘清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81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广隆大厦320-322室。法定代表人李金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坤。被执行人刘清芸。被执行人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云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云祥。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庆。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法定代表人廖华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华芬。被执行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投资人吴学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学兴。被执行人钮小娥。被执行人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奉公路与安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常庆,该公司总经理。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担保公司)与廖华芬、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油脂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得隆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纺织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以下简称兴宏翔厂)、常庆、吴学兴、钮小娥、钱云祥、常坤、刘清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廖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97668.91元,并赔偿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97668.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常庆、吴学兴、钮小娥、钱云祥、常坤、刘清芸对被告廖华芬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廖华芬、佳庆油脂公司、富得隆公司、佳庆纺织公司、远景公司、兴宏翔厂、常庆、吴学兴、钮小娥、钱云祥、常坤、刘清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40524.91元,执行费为4080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无结果;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远景公司、常庆、廖华芬有房产、汽车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5幢1503室的房地产,并查明常坤、刘清芸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且该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日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1005900元,配变电设备(2套)评估价为154800元。上述财产经拍卖、变卖,已处置完毕,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为1.11%,已于2015年6月17日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查封标的物拥有优先处置权,故本院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本院亦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通知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相关执行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相关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没有可供分配财产供本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云祥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27幢2001室的房地产及其名下苏e×××××、苏e×××××汽车进行评估、拍卖。钱云祥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27幢2001室的房地产评估价4816800元,依法经过三次拍卖最终以3562752元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尚不足以全额支付银行抵押优先受偿款(抵押款本金460万元)。钱云祥名下苏e×××××汽车评估价775800元,对该车辆以评估价775800元为底价进行第一次拍卖,结果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抵押权人(另案申请人)冯剑铭对该车辆在1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冯剑铭向本院提交以评估价775800元接收苏e×××××汽车用于抵付被执行人钱云祥结欠冯剑铭的部分债务。抵押权人冯剑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将苏e×××××汽车的所有权归冯剑铭所有。钱云祥名下苏e×××××汽车评估价56300元,经过一次拍卖以68300元成交。因钱云祥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涉案标的已达上亿元,拍卖款68300元尚不足支付案件执行费,无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被执行人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吴江区桃源镇富乡地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房地产以18963816元成交,机器设备以10093000元成交。但其中部分机器设备的权属存在争议,另案申请人中信银行吴江盛泽支行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之诉,故暂时无法对涉及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进行债权分配,待争议机器设备的权属明确后再进行债权分配。另查,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另查,被执行人兴宏翔厂名下房地产、吴学兴、钮小娥名下的房地产均由本院他案处置评估拍卖中;另查,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号、00××52号、00××53号、00××54号、00××55号)已被本院查封并由他案执行中。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佳庆纺织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财产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兴宏翔厂、吴学兴、钮小娥名下的房地产正由他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财产由他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