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诉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高冠与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冠,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诉保字第0178号申请人高冠,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芳,居民。被申请人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华康路北侧。申请人高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扣押登记在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芳自愿交纳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宿迁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赠予、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研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