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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尹立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16号罪犯尹立志,男,1976年3月9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海法刑初字第2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立志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8日、2011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四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去有期徒刑2年。于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6日为罪犯尹立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尹立志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立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13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立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立志减去余刑6个月13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