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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柳、马小敏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小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房美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尹明英、潘彬,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柳、马小敏、被告人房美丽及其辩护人尹明英、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窜至潍坊高新区康城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6号楼4单元502室内,盗窃居民潘某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2、2015年2月28日上午10时至13时期间,被告人刘柳、马小敏窜至潍坊高新区世嘉铭园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A区B座1302室内,盗窃居民李某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2000元、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吊坠1个、其他首饰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21元,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420元,金吊坠价值人民币730元。以上,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6971元。3、2015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窜至潍坊高新区七星之都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3号楼1单元1201室内,盗窃居民王某的黑色TCL牌笔记本电脑1台。4、2015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北美枫情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14号楼1单元1604室内,盗窃居民王某甲的金项链2条、金吊坠1个、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金转运珠2个、金钥匙1个、“GUCCI”牌手表1块及其他首饰、红酒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金项链2条分别价值人民币6632元、1970元,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329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47元,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099元,金转运珠2个分别价值人民币968、1680元,金钥匙价值人民币1378元,“GUCCI”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220元。以上,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25723元。5、201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窜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苑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3号楼408室内,盗窃居民张某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索尼DSC-HX400型相机1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索尼相机价值人民币1370元。6、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窜至莱西市烟台路府新家园小区,使用开锁工具进入C4号楼2单元18楼5户室内,盗窃居民张某甲的POSCER手表1块、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人民币2500元、黄鹤楼1916香烟1条及张某甲的驾驶证、飞科剃须刀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POSCER手表价值人民币1661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745元,金吊坠价值人民币3050元。以上,盗窃金额共计9956元。7、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窜至莱阳市群丰农贸市场商住楼,使用开锁工具进入1单元1楼西户室内,盗窃崔某的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棕色男士长款钱包1个(内有旧版人民币5张,面额18.02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54元。以上,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1172.02元。综上,被告人刘柳、马小敏实施盗窃7次,涉案金额45192.02元;被告人房美丽实施盗窃4次,涉案金额38221.0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盗窃物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被害人李某、潘某、王某甲、王某、张某、崔某、张某甲陈述,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被告人刘柳、马小敏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45192.02元,被告人房美丽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38221.02元,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对三被告人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柳、马小敏、房美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房美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美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三被告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房美丽积极主动地加入盗窃团伙,提供交通工具并从事开车和望风等活动,并参与销赃,还在其车上、身上扣押了部分盗窃赃物,故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房美丽多次参与盗窃犯罪,辩护人关于房美丽系偶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马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房美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培泉人民陪审员  刘海章人民陪审员  尹述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