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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黎观保与张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观保,张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223号原告黎观保,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城县雨敞坪镇。被告张良成,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花明楼镇。本院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黎观保与被告张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黎观保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观保以“被告张良成已委托人偿还了全部债务”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观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黎观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