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达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达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91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谢达江,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4302021965********。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达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达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