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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玉云与林天太、林天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玉云,林天太,林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25号原告潘玉云,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海、王秀芳(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天太,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天祥,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云与被告林天太、林天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天祥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X#楼XXX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号)房屋所有权,以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并提供登记于方邵福名下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X#楼XXX单元的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方邵福位于东部新城X#地X号楼XXXX单元的安置房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林天祥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X#楼XXX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1000000元人民币为限),冻结期���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二、立即冻结方邵福名下位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X#楼XXX单元的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方邵福位于东部新城X#地X号楼XXXX单元的安置房,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铃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雨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