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振锋与被执行人朱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邵振锋,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朱玉琴,女,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邵振锋与被执行人朱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决定(2015)宁执字第181号、182号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18549.9元(含宁执字第181号案件款800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23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