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况阳、被告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况阳,单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小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况阳,男,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单志军,男,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况阳、被告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万福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