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邱有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邱有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59-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国强。被执行人邱有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邱有盛银行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