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位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373号原告位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龙某,女,傈僳族,农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叶枝镇新洛村委会开谷米二组32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冀相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