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孟庆香与董光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香,董光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2号原告孟庆香,居民。被告董光秀,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驻所地:安丘市十二户居委会三路大转盘西北角二楼。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董光秀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董光秀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光秀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