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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孟庆香与董光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香,董光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2号原告孟庆香,居民。被告董光秀,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驻所地:安丘市十二户居委会三路大转盘西北角二楼。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董光秀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董光秀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光秀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