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