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与凌海清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凌海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兴东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职员。被告凌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与被告凌海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