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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程克生与杨东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6号原告:程克生,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杨东升,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克生诉被告杨东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克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克生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