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某与易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汤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日,住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55********。被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9日,住汉阴县漩涡镇姚家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3********。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河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易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给付汤某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某遂以被执行人易某某未自觉履行为由向白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白河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易某某在该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易某某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易某某已支付10000元并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汤某。申请执行人汤某鉴于该情况,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河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