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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一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阳北方造纸有限公司、艾宪生、艾忠生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北方造纸有限公司,艾宪生,艾忠生,郭守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一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北方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村。法定代表人:艾宪生,男,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宪生,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北园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忠生,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社区纸板西委**号楼*单元*楼***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守信,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号。上诉人辽阳北方造纸有限公司、艾宪生、艾忠生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4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辽阳北方造纸有限公司、艾宪生、艾忠生称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因诉讼管辖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并不同时转让,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也可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现贷款人所在地为辽阳市白塔区,因此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