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凉山州德昌县金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代超、王平、许健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凉山州德昌县金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代超,王平,许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号工商银行**层。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捷,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凉山州德昌县金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原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丁代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代超,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平,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健,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州德昌县金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代超、王平、许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