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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革、曾玉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万革,曾玉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125-1号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中意一路718号。法定代表人凌立立,总经理。被告万革,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被告曾玉琼,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革、曾玉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玉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玉琼的起诉。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谭慧敏人民陪审员  刘树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钰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