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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慧忠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忠,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793号原告李慧忠,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原告李慧忠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慧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