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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洪英与被执行人苏中海、苏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英,苏中海,苏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英被执行人苏中海被执行人苏中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英与被执行人苏中海、苏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