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雨明与吴建伟、吴秋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雨明,吴建伟,吴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胡雨明,农民。被执行人吴建伟,农民。被执行人吴秋亚,农民。申请执行人胡雨明与被执行人吴建伟、吴秋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建伟、吴秋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雨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吴建伟名下有牌照为浙J×××××朗逸牌轿车,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建伟、吴秋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5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雨明发现被执行人吴建伟、吴秋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陈红星代理审判员 泮永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