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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海东与陈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东,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东,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64���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陈林申请执行郝培俊案执行款356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