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加济与庄千滂、陈美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加济,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吴加济。被执行人庄千滂。被执行人陈美真。被执行人庄千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加济与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调查函、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庄千滂、陈美真、庄千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