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