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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