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春山等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山,贾庆英,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吴春山,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刘光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庆英,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刘光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山、贾庆英与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山、贾庆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山、贾庆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山、贾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春山、贾庆英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