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俞开东与徐中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开东,徐中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俞开东,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徐中能,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俞开东诉被告徐中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中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开东诉称:2008年初,徐中能租用了俞开东的一辆牌照为皖A×××××号轿车,期间,其将该车辆损坏,但徐中能无钱修车,维修费用系俞开东支付。2009年6月26日,徐中能向俞开东出具一张22000元的欠条,承诺欠款于2009年6月27日12点前付清。还款期满后,徐中能未能还款,再后,其则消失至今。为催要欠款,俞开东于每年春节都至徐中能父母住处找寻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俞开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中能立即支付俞开东欠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7623元(自2009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中能承担。徐中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和10月,俞开东与徐中能分别签订了两份汽车借用协议,约定俞开东将皖A×××××号小汽车租赁给徐中能。在租赁期间,徐中能将租赁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俞开东支付。后,徐中能未能向俞开东支付全部租金和维修费用,其于2009年6月26日向俞开东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于次日还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俞开东多次向徐中能催款无果。上述事实,由俞开东提供的一张《欠条》、驾驶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因徐中能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徐中能租赁俞开东车辆使用,并约定了租赁费用,两人之间形成了车辆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间,徐中能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还将租赁的车辆致损,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俞开东要求徐中能支付差欠欠款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徐中能在欠条中承诺于2009年6月27日12时前付清款项,故本院对俞开东诉请徐中能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09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为7847.77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徐中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中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俞开东欠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23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40元,由被告徐中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伟林人民陪审员 毕所昌人民陪审员 孙礼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