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小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清,巴彦淖尔市临河亿康食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5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清,村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亿康食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本院在执行韩小清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亿康食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临调确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亿康食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