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少容与劳锦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840号申请执行人:邓少容,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劳锦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邓少容与被执行人劳锦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少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316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26733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兴隆北路19号402房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处理。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