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31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某,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轩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涂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涂山路纬四路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7月2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轩某被查获时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轩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2015年7月17日14时40分许,轩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涂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涂山路纬四路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日16时47分,轩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液样本检材。2015年7月2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轩某被查获时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相关案件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皖天平司鉴(2015)醇检字第771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轩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轩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轩某无驾驶资格证,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