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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刘某甲。一般授权代理人段小武,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宇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喻日光、刘传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罗雨侬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及代理人段小武,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刘某乙;于2014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刘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原、被告在性格上和生活观念上存在巨大差距。婚后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丙、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资料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刘某乙、刘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刘某乙、刘某丙系原、被告婚生小孩的事实。被告石某辩称:被告在生小孩的时候,原告就在外面找女人,而且在生第二个孩子的时候,没有负担过一分钱。当时想着孩子还小,为了孩子就忍了半年。现在同意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带一个。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且原告还要赔偿被告30-80万元不等的金额。被告石某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在法律上该承担的责任由原告承担,孩子被告要一个,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由原告承担;2、原告出轨被抓后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出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据1-3不持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保证书只说明原告答应不与别人联系,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综上,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刘某乙;又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前基础良好,且共同生育二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后虽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应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互相包容、互相关爱。且孩子尚小,更需要父母关爱和抚养,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的,可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布失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