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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上诉人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月10日在盖州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当时按照离婚协议书已给付原告5万元,尚欠10元,立欠据,该行为已经本院(2014)盖民一初字32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又提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借给王强10万元的归属一节,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该离婚协议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经本院(2014)盖民一初字32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应按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在办理离婚当天,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10万元的欠据一份,被告李某予以认可,该约定使原、被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坐落在鲅鱼圈区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原、被告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原告李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至于被告辩称的案外人王强欠原、被告10万元,原告承诺在王强还给其10万元后,被告再将10万元给付原告一节,因案外人王强的欠款与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间的履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对被告该项反驳理由,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没有理由向上诉人要10万元。被上诉人李某某未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上诉称的10万元一节,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芝贵审 判 员  盖世非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