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初字第30号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负责人邝容枢。委托代理人陈志钧。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翔大道8033号。法定代表人吕玉印。委托代理人邹晖。委托代理人欧庆。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辅城坳股份合作公司岐岭六村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尚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