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华珠与陈善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华珠,陈善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47号申请执行人林华珠。被执行人陈善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珠与被执行人陈善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善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善盈缴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善盈负担案件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善盈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善盈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善盈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善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善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