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媛媛与胡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伟,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伟、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8月10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受到伤害。2011年11月25日,被告因犯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虽然其有过错,但服刑期间,原告从未看望过被告,连一封信也没有,且被告明年即将出狱,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10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在相处过程中,双方时常发生争吵,打闹。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亦陈述服刑期间未得到原告看望,原告表示因自身其生活困难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在婚后的相处过程中,时常发生争吵、打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因刑事犯罪,导致夫妻长期分居,被告服刑期间,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故不论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出发,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人民币,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