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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大卫与杜亮、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27号原告:金大卫,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亮,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敏,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彪,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大卫与被告杜亮、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怀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大卫及委托代理人李良军、被告杜亮及被告杜亮、张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大卫诉称: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3月2日,金大卫与杜亮合伙从新疆贩卖毛驴到怀远苏集。经2015年6月6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4000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还款原告2000元,尚欠52000元。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杜亮、张敏共同辩称:合伙做生意是事实,欠钱不是事实。生意结算后,金大卫经常带杜亮推牌九,52000元只有本金27000元,25000元是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杜亮与被告张敏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杜亮合伙从新疆贩卖毛驴到怀远苏集。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4000元,写有欠条,欠条载明:“杜亮欠金大卫现金54000元欠款人:杜亮张敏20l5.6.6”。另查:2015年8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其欠款5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其欠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亮、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大卫欠款5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金大卫负担25元,被告杜亮、张敏550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