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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襄垣县王村镇北河村人,住原籍,务农。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黎城县上遥镇靳曲村人,住原籍,务农。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原被告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7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7月2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乙;2012年9月18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乙昕。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原告进行劝阻,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有时被告还会拿刀、绳子等凶器勒绑原告的脖子。被告不仅存在家庭暴力,而且在外还有第三者。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对被告一再忍让,被告却不知悔改。被告自从沉迷于网络游戏后,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对此,原告多次劝,被告不但不改,还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无奈,原告于2014年9月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已无感情可言,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长女及次女均随原告生活,扶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没有第三者,被告每天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双方之间很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襄垣县王村镇北河村委会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双方已分居一年。2、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自认自己有第三者,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证据1、2均不予认可,双方今年5月份还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分居。被告没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的证明内容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不予采信。证据2只能证明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过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双方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7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7月2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乙;2012年9月18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乙昕,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两女,双方之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双方并未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性矛盾,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夫妻关系仍可维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花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人民陪审员  王琳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