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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军与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高权,王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2-1号原告宋军,居民。被告高权,居民。被告王文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高权、王文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高权、王文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