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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保氏贸易有限公司与蔡观显、广州中电华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保氏贸易有限公司,蔡观显,广州中电华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保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君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观显,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审被告:广州中电华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再审申请人广州保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保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观显及原审被告广州中电华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氏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违反审判原则主观武断,保氏公司因而背负“一个合同、一批货,却要支付两笔货款”的法律后果。保氏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错误。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蔡观显提供的货物托运单所载货柜号与涉案巴连奴公司收货的提单、装货单所载货柜号均为TGHU6408276,且保氏公司已收取涉案货物货款。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蔡观显提供了涉案货物供保氏公司向巴连奴公司出口,保氏公司与蔡观显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保氏公司应向蔡观显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保氏公司提交另案判决作为本案的新证据,主张二审判决有误。但从另案(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所涉内容看,该判决与本案处理保氏公司与蔡观显买卖合同纠纷并无直接关联。再审申请人保氏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保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保氏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