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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双燕与被告曾华忠、林梅秀、温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38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燕,曾华忠,林梅秀,温丽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陈双燕,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被告曾华忠,男,成年,德化县人。被告林梅秀,女,成年,德化县人。被告温丽娇,女,成年,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燕与被告曾华忠、林梅秀、温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双燕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小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