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原国英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国英,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935号原告:原国英,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XXX。被告:黄伟,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国英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国英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薛彦春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