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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原国英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国英,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935号原告:原国英,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XXX。被告:黄伟,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国英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国英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薛彦春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