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09号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8号9栋26-2,组织机构代码69926182-8。法定代表人孙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发礼,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10-5。负责人鲁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