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赵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负责人:张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瑞烈,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洪玉。委托代理人:赵京维。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赵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源商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