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与董红军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董红军,周爱军,卢希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夏津县。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董红军,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周爱军,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卢希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董红军、周爱军、卢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洪杰人民陪审员 滕淑清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