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定边县白泥井镇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定边县白泥井镇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宏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宏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宏乙。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宏乙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宏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退股款118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0日起到执行完毕止)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定边县白泥井镇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宏乙在定边县白泥井镇二道梁村有厂房等设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