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建能与黄德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能,黄德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王建能,女,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才,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能与被告黄德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2元由原告柯用文负担。审 判 长 朱长明审 判 员 周建设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