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宏诚与黄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宏诚,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劲,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黄丽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诚与被告黄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宏诚负担。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碧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