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娟,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娟,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向申请人王某娟支付租地补偿款14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渭城湾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5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王西省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