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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梁伟强、李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梁伟强,李阳秋,郑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辉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晓,系该银行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梁伟强。被执行人李阳秋。被执行人郑和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伟强、李阳秋、郑和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伟强、李阳秋应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清偿借款48000元及利息,郑和安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李阳秋、郑和安银行帐户尚未到期,经查本县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局、交警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伟强、李阳秋、郑和安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有关规定,本案己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